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春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肆佰叁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春麟於民國92年11月8 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 h 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4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 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4924元及違約金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 1) 999元
(含) 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 2) 1000 元至10000 元之
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 元( 3) 10001元至40000 元之間者
,需繳交違約金200 元( 4) 40001元至70000 元之間者,需
繳交違約金400 元( 5) 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
違約金700 元( 6) 100,001元( 含) 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
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39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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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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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春麟 557│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46707 │0000000000│01月 16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008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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