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7號
MLDV,107,司促,1337,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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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淯蕎即謝姍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肆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謝淯蕎於民國93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
    帳日為每月18日,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6 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
    之14.99 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 當月) 加計違約金
    新臺幣300 元,逾期二月者( 當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
    400 元,逾期三月者( 當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
    ,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相對人謝淯蕎自民國93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07 年2 月
    18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86,480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
    85,087元、利息953 元、違約金440 元。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電腦帳單
    乙份。三、信用卡約定條款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淯蕎即謝│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85087 │姍誼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淯蕎即謝│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月者(當 │
│  │85087 │姍誼   │月19日起  │      │月)加計違約金 │
│  │元  │     │      │      │新台幣300元, │
│  │   │     │      │      │逾期二月者(當 │
│  │   │     │      │      │月)加計違約金 │
│  │   │     │      │      │新台幣400元, │
│  │   │     │      │      │逾期三月者(當 │
│  │   │     │      │      │月)加計違約金 │
│  │   │     │      │      │新台幣500元, │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月│
│  │   │     │      │      │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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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