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淯蕎即謝姍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肆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謝淯蕎於民國93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
帳日為每月18日,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6 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
之14.99 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 當月) 加計違約金
新臺幣300 元,逾期二月者( 當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
400 元,逾期三月者( 當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
,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相對人謝淯蕎自民國93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07 年2 月
18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86,480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
85,087元、利息953 元、違約金440 元。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電腦帳單
乙份。三、信用卡約定條款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淯蕎即謝│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85087 │姍誼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淯蕎即謝│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月者(當 │
│ │85087 │姍誼 │月19日起 │ │月)加計違約金 │
│ │元 │ │ │ │新台幣300元, │
│ │ │ │ │ │逾期二月者(當 │
│ │ │ │ │ │月)加計違約金 │
│ │ │ │ │ │新台幣400元, │
│ │ │ │ │ │逾期三月者(當 │
│ │ │ │ │ │月)加計違約金 │
│ │ │ │ │ │新台幣500元, │
│ │ │ │ │ │最高以連續三月│
│ │ │ │ │ │為限。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