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三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盛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吳昌能、吳紹楠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吳紹楠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當事人能力 之規定,以當事人具有權利能力者為限。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 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吳紹楠業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死亡,此有債 務人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而本件之聲請日為民國107 年 3 月7 日,且債權人仍列之為債務人為請求,則該債務人於 本件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該部分之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至於其餘聲請,則核無不合,另行發給 支付命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