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河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玖仟捌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王河傑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
28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2
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3.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7 年03月02日止累計1,179,809 元正未給付,其
中1,160,815 元為本金;18,401元為利息;593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22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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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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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河傑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7%│
│ │116081│ │3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5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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