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閩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閩榛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 如附證一)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
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28754 元整。(
二)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
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
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
共新臺幣437 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6 年10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8754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契約
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
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
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
份。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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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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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8754 │ │0月3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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