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源遠
債 務 人 蔡羽寧
廖玉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羽寧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廖玉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
「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共申借8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60,878元、43,978元、
59,185元、42,985元、61,385元、43,485元、42,405
元及55,40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
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1.1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蔡羽寧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6 年8 月1 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07,563 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廖
玉書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
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