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7年度,2號
MLDV,107,司他,2,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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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2號
原   告 王琬柔
被   告 林金寶
      陳勤
      周淑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訴
訟救助,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7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
,茲因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 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 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 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 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7 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暫免原告繳納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8 號案件之裁 判費用。嗣前開本案訴訟,因原告撤回而終結,揆諸首揭條 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
三、而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林金寶有新臺幣(下同



)2,251,622 元之債權,被告林金寶因無償移轉竹南鎮龍山 段67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 分之1 予被告陳勤,侵害原告債 權之行使,聲明第1 項請求撤銷之,因該土地應有部分6 分 之1 價額經核如附表一所示為455,893 元,顯低於原告主張 之上開債權,是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55,893 元。 又聲明第2 項與第1 項經濟利益相同,不另計算價額。四、再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 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第按因債 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 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 定有明文。是原告代位被告林金寶所提訴之聲明第3 項請 求確認最高限額3,500,000 元抵押權之債權不存在,其擔保 物價額如附表二所示為1,400,533 元,顯低於擔保債權額, 是訴訟聲明第3 項價額應以擔保物價額1,400,533 元為準。 又訴之聲明第4 項請求撤銷同一最高限額抵押權,經濟上利 益與訴之聲明第3 項相同,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為1,856,426 元(計算式:455,893+1,400,533=1, 856,426)
五、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末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6,426 元,原告本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訴訟費用19,414元,因原告撤回起訴,應由其負擔 ,惟因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故得聲請退還裁 判費3 分之2 ,是扣除此部分,原告尚須向本院繳納裁判費 6,471 元(計算式:19,414×1/3=6,471 ),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附表1 :
┌─┬───────────┬──────┬───┬────┬─────────┐
│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移轉權利│ 價 額 │
│號│ (竹南鎮龍山段) │ (元/㎡) │(㎡)│範圍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1 │ 670地號土地 │ 8,000元 │341.92│ 1/6 │ 455,893 元 │
│ │ │ │ │ │ │
├─┴───────────┴──────┴───┴────┼─────────┤
│ 合 計 │ 455,893 元 │
└─────────────────────────────┴─────────┘
附表2 :
┌─┬───────────┬──────┬───┬────┬─────────┐
│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擔保權利│ 價 額 │
│號│ (竹南鎮龍山段) │ (元/㎡) │(㎡)│範圍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1 │ 670地號土地 │ 8,000元 │341.92│ 1/6 │ 455,893 元 │
│ │ │ │ │ │ │
│ │ │ │ │ │ │
├─┼───────────┼──────┼───┼────┼─────────┤
│2 │ 670-3地號土地 │ 8,000元 │118.08│ 1 │ 944,640 元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1,400,533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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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