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5號
MLDV,107,勞執,15,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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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政嫺
相 對 人 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謙敏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下同)106 年10月2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關於兩造合意相對人應於106 年12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共計新臺幣(下同)82萬5,443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 於106 年10月2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6 年12月31日前 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等共計82萬5,443 元。惟相對人迄 未履行,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經苗栗縣勞 資關係協會於106 年10月20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兩造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作成,自得依同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而相對人迄未依兩造調解成立內容將應給付之款 項匯入聲請人薪資匯款帳戶內,亦有聲請人所提聲請人華南 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在卷可按。從而,聲 請人執前開調解成立內容,以相對人未履行為由,聲請強制 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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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