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6號
MLDV,106,訴,136,2018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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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被   告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Vernon Thad Evans)
追加被告  陳俊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追加被告  維諾依凡斯(Vernon Thad Evans)
      James William Shaughnessy
      John Mathew Panikar
      林學讚(Lam Hok Tsan)
      Mun Chun Keong
      余珊蓉
前列6 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陳信宏律師
追加被告  Bharaswadkar Abhijeet Gopal
      Margaret Leigh Wils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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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