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被 告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Vernon Thad Evans)
追加被告 陳俊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追加被告 維諾依凡斯(Vernon Thad Evans)
James William Shaughnessy
John Mathew Panikar
林學讚(Lam Hok Tsan)
Mun Chun Keong
余珊蓉
前列6 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陳信宏律師
追加被告 Bharaswadkar Abhijeet Gopal
Margaret Leigh Wils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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