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徐慈佑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品榛
被 告 邱達成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
被 告 邱達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邱光映
被 告 邱達勇
邱碧珍
訴訟代理人 劉雪珍
被 告 邱楷茹
邱楹茹
邱湛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 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 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邱○○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邱○○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 產,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 定,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請求裁判分割等語。而被告 邱達成、邱達能、邱達勇認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土地為渠 等所有,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邱光華名下,不應列入遺產範 圍,並已提起確認土地所有權等訴訟,現由本院審理中(即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93 號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下稱另 案民事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三、經查,另案民事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另案民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而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
涉及附表編號1 號至2 號所示之土地是否為本件遺產範圍, 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乃以另案民事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表:
┌──┬────┬───────┬────┬─────┐
│編號│遺產類別│遺 產 標 的│應有部分│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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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 地│苗栗縣苗栗市○│全部 │2,216,760 │
│ │ │○段000地號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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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 地│苗栗縣苗栗市○│全部 │2,260,440 │
│ │ │○段000地號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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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 地│苗栗縣苗栗市○│全部 │792,615元 │
│ │ │○段0000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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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 地│苗栗縣西湖鄉○│5/360 │17,908 元 │
│ │ │○段00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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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 地│苗栗縣西湖鄉○│全部 │800,800元 │
│ │ │盧段00-0 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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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 地│苗栗縣西湖鄉○│全部 │450,300 元│
│ │ │○段00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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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土 地│苗栗縣西湖鄉○│全部 │186,480元 │
│ │ │○段000-0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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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 地│苗栗縣西湖鄉○│全部 │3,138,420 │
│ │ │○段000-0地號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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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房 屋│苗栗縣苗栗市○│全部 │256,900元 │
│ │ │○里14鄰○○路│ │ │
│ │ │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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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房屋 │苗栗縣西湖鄉○│全部 │9,100元 │
│ │ │○村00鄰○○街│ │ │
│ │ │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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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存 款│○○銀行 │全部 │2,475,200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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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存 款│○○銀行 │全部 │118,606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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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存 款│○○銀行 │全部 │224,031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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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存 款│○○銀行 │全部 │520,32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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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存 款│○○銀行 │全部 │127,18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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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存 款│苗栗○○郵局 │全部 │46,2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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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存 款│○○○農會 │全部 │66,151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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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全部 │1,000元 │
│ │ │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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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全部 │1,000元 │
│ │ │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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