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7號
MLDV,106,司執消債更,7,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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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債 務 人 劉荃惠
代 理 人 陳呈雲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蔡麗靜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施俊成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國彰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蔣文邦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 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828 元, 共清償72期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公告 並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債權比例:33 .51%);其餘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明示不同意 (債權比例:66.49%)。因不同意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 未獲可決。
三、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4 年9-10月至106 年7-8 月實 質收入總額為488,436 元,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0,352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有債務人之陳報狀、國稅局函文、善美得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 卷可稽。是債務人以20,352元作為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預估收入金額,尚屬合理。
四、次查債務人主張其每月預估支出電話手機費1,500 元、膳食 費5,500 元、日常用品費用1,000 元、加油費1,875 元、交 通費2,800 元、醫療保險費1,600 元、搬回家住的補貼費用 1,500 元、健保費749 元等語。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每人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而該支出 標準本係國家施行社會救助之判別依據,提供處於生存邊緣 之國民最基本之生存權保障,其計算基準係來自消費支出,



而不包含如利息、賦稅、社會保險保費、捐贈移轉等非消費 性支出(司法院秘書長99年12月6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99002 5363號函示參照)。是本件債務人扣除勞健保費用後每月必 要之消費性支出費用計15,775元。又衡酌現今經濟社會民生 用油、用電均漲,帶動物價上揚,為公知之事實,且債務人 就其生活支出並已盡力提出各項消費單據供核,本院爰認債 務人主張其每月必要之消費性支出費用15,775元尚在合理之 範疇,並無浮誇虛報之情,應可憑採。另債務人每月支出母 親扶養費3,000 元,亦未逾越合理範疇,可認合理。五、末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其名下僅有老舊機車一 輛,已逾使用年限,顯無殘值,此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在卷可稽,是債務人之現有財產顯無清算價值, 應堪認定。另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約 為59,616元【計算式:①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收入總額: 20,352元×12×6 =1,465,344 元;②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 估必要支出總額(個人必要消費性支出15,775元+健保費用 749 元+母親扶養費3,000 元)×12×6 =1,405,728 元, 兩相扣除後,所餘為59,616元】。而觀之債務人所提每一個 月為一期,每期還款828 元,共計清償六年之更生方案,其 清償總額為59,616元。是債務人已將其可處分所得全數用於 清償更生方案,堪認債務人實已盡力還款。
六、綜上所論,復審酌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且符合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又該更生方案清償金 額亦經債務人自行斟酌可行性,堪認無不能履行之情況,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使債務人 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早日重建經濟生活,並保障債權人 受償權,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併裁定如主文。債務人於 更生案件確定後,應依更生方案切實向各債權人按期給付, 並應自行向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亦得依本條例第67條第2 項,自行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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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