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吳家棠 游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 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被 告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涂歲明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複 代理人 徐一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