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雅芳
徐雅芯
徐雅萍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昌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秀峯
陳堯峯
陳剛峯
陳蘭峯
陳瑞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465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
廢棄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49,0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0,0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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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土地公告現值│上訴人主張│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南庄鄉田尾段)│ (元/ ㎡) │面積(㎡)│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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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14 地號土地 │ 9,900 │ 101.55 │ 1,005,3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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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15 地號土地 │ 9,900 │ 24.62 │ 243,7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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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1,249,0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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