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5號
MLDV,105,訴,465,20180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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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雅芳
      徐雅芯
      徐雅萍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昌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秀峯
      陳堯峯
      陳剛峯
      陳蘭峯
      陳瑞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465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
廢棄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49,0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0,0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附表:
┌──┬───────────┬──────┬─────┬────────┐
│編號│   地   號    │土地公告現值│上訴人主張│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南庄鄉田尾段)│ (元/ ㎡) │面積(㎡)│以下四捨五入) │
├──┼───────────┼──────┼─────┼────────┤
│1  │714 地號土地     │  9,900  │ 101.55 │ 1,005,345元  │
├──┼───────────┼──────┼─────┼────────┤
│2  │715 地號土地     │  9,900  │  24.62 │  243,738元  │
├──┴───────────┴──────┴─────┼────────┤
│                        合計  │ 1,249,08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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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