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6號
MLDV,105,簡上,16,20180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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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林炳城(即林蔭、林鄭阿秋之承受訴訟人)
兼下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即林蔭、林鄭阿秋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林炳輝(即林蔭、林鄭阿秋之承受訴訟人)
      郭林金鳳(即林蔭、林鄭阿秋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霞(即林蔭、林鄭阿秋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珠(即林蔭、林鄭阿秋之承受訴訟人)
      林炳火(即林蔭、林鄭阿秋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複 代理人 孫立德
視同上訴人 郭朝松
      郭光貞
      郭聰田
      郭森雄
      郭宗賢
      郭堂榮
      郭恒銘
      郭恆志
      郭文明
      郭浩宸
      郭致永
      郭致宇
      郭致遠
      郭文榮
      郭文波
      郭文演
      郭美玲
      郭幼(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月子(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親裕即郭凊義(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立春(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朝益(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仁添(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文正(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素蘭(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素琴(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素貞(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張接和(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張紀昀即張富忠(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張小燕(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張明玉(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周秀珠(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書彰(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書榮(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美伶(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郭庭宇(即郭銖漢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芷涵
視同上訴人 郭張秀琴(即郭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郭雲南(即郭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郭茂森(即郭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郭宜榛(即郭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郭素娟(即郭錦昌之承受訴訟人)
      古粉(即郭水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聰德(即郭水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聰勝(即郭水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素梅(即郭水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素惠(即郭水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素如(即郭水來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林寶月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應補提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全部第一類 謄本、異動索引。
三、被上訴人應於10日內就是否同意第三人林威志、林炳城、林 政吉承當訴訟乙節,表示意見。
四、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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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