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07年度,179號
MLDM,107,苗交簡,179,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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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交簡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順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偵字第7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順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犯本件前,於民國98年間曾有因不能安全駕駛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之情形,被告明知酒精對人 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 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上開案件犯後再犯本案, 飲用酒類,嗣後駕駛自小客車於道路上行駛,漠視公權力及 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酒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亦足認其未 能記取前案之教訓,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 再犯之動機、原因、酒後行車之時間、地點,自述國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 第16頁被告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53號
被 告 黃順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順騰曾因2 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第2 次經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易字第134 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並於民國99年5 月11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出獄後再 執行同案經判決確定妨害自由案件之拘役30日,故實際上於 同年6 月10日出所)。詎其猶不知悛改,復於107 年1 月28 日0 時許,與友人在苗栗縣頭份市銀河路某路邊攤飲用含有 酒精成分之保力達B 飲料後,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已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之際,竟於同日0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自前揭處所出發,欲返回竹南鎮 竹南里12鄰民權街51巷7 號13樓之住處。嗣於同日1 時2 分 許,黃順騰駕車途經頭份市自強路與仁愛路交岔路口處時, 因違規闖越紅燈號誌,而為巡邏警員攔查,又發覺其身上充 斥濃厚之酒味,顯有飲酒之跡象,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值為每公升0.3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如下:
㈠被告黃順騰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自白。
㈡酒精濃度測試值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 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儀器器號:021207/083188 )及苗栗 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唐先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范芳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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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