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26號
MLDM,107,聲,326,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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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茂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茂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翁茂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4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2756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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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