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85號
MLDM,107,聲,285,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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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 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 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 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 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1 份在卷 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 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 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1 項 但書第1 款、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編 號│ ① │ ② │ ③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6月28日 │106年7月18日 │106年6月25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年度│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116、│106 年度毒偵字第1116、│106 年度毒偵字第1116、│
│案號│ │1298號 │1298號 │1298號 │
├──┼──┼───────────┼───────────┼───────────┤
│ 最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36號 │106年度訴字第536號 │106年度訴字第536號 │
│ 實 ├──┼───────────┼───────────┼───────────┤
│ 審 │日期│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
├──┼──┼───────────┼───────────┼───────────┤
│ 確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36號 │106年度訴字第536號 │106年度訴字第536號 │
│ 決 ├──┼───────────┼───────────┼───────────┤
│ │日期│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或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7 年度執字第487 號(│107 年度執字第487 號(│107 年度執字第487 號(│
│ │編號①至④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①至④已定執行刑為│編號①至④已定執行刑為│
│ │有期徒刑2 年10月)。 │有期徒刑2 年10月)。 │有期徒刑2 年10月)。 │
└─────┴───────────┴───────────┴───────────┘
┌─────┬───────────┬───────────┬───────────┐
│編 號│ ④ │ ⑤ │ 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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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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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7月16日 │106年7月12日 │106年7月12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16、 │106年度毒偵字第1780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780號 │
│案號│ │1298 號 │ │ │
├──┼──┼───────────┼───────────┼───────────┤
│ 最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36號 │106年度訴字第569號 │106年度訴字第569號 │
│ 實 ├──┼───────────┼───────────┼───────────┤
│ 審 │日期│106年12月27日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
├──┼──┼───────────┼───────────┼───────────┤
│ 確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36號 │106年度訴字第569號 │106年度訴字第569號 │
│ 決 ├──┼───────────┼───────────┼───────────┤
│ │日期│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是 │
│科罰金或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7 年度執字第487 號(│107 年度執字第727 號。│107 年度執字第728 號。│
│ │編號①至④已定執行刑為│ │ │
│ │有期徒刑2 年10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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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