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倉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倉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受刑人陳倉明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