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470號
MLDM,106,交易,470,2018031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萬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5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萬峰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上午9 時許,在其友人位於苗栗縣苑裡鎮客庄里 之住處飲用鹿茸酒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5以 上,仍於同日中午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自前揭處所上路。嗣於同日中午12時28分許,行經 苗栗縣○○鎮○○里○○○路○○巷0 號前時,不慎人車摔 落於地。嗣被告經送往苑裡李綜合醫院救治,經警委託該院 抽血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分升287 毫克,即百分之 0.287 ,而查悉上情。㈡於106 年7 月1 日上午10時許,在 其友人位於苗栗縣苑裡鎮客庄里之住處飲用鹿茸酒後,其血 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5以上,仍於同日中午12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前揭處所上路。 嗣於同日中午12時18分許,行經苗栗縣○○鎮○○里00鄰○ ○00號前時,不慎人車摔落於地。嗣被告經送往苑裡李綜合 醫院救治,經警委託該院抽血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每 分升106.9 毫克,即百分之0.1069,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 均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前開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於106 年11月9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被告業 於107 年1 月2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 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