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宛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3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
│001 │何菊君 │花蓮一信營業部│106年6月3日 │500,000元 │R5861504 │1990-0 │
│ │ │ │ │ │ │ │
├──┼───────┼───────┼───────┼───────┼─────┼────┤
│002 │何菊君 │花蓮一信營業部│106年5月3日 │7,500元 │R5861500 │199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