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9號
HLDV,107,補,79,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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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陳銀成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丹翎律師
被   告 陳文寅
被   告 陳麗美
被   告 陳詮興
被   告 陳麗慧
被   告 陳木連
前列陳文寅陳麗美陳詮興陳麗慧陳木連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前列陳文寅陳麗美陳詮興陳麗慧陳木連共同
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前列陳文寅陳麗美陳詮興陳麗慧陳木連共同
複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尚欠新臺幣18,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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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