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陳銀成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丹翎律師
被 告 陳文寅
被 告 陳麗美
被 告 陳詮興
被 告 陳麗慧
被 告 陳木連
前列陳文寅、陳麗美、陳詮興、陳麗慧、陳木連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前列陳文寅、陳麗美、陳詮興、陳麗慧、陳木連共同
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前列陳文寅、陳麗美、陳詮興、陳麗慧、陳木連共同
複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尚欠新臺幣18,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
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