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7號
HLDV,107,補,77,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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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孫宗凱
原   告 王思親
被   告 左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4,4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1,000 元,尚欠新台幣9,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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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