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孫宗凱
原 告 王思親
被 告 左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4,4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1,000 元,尚欠新台幣9,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