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2號
HLDV,107,補,72,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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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烏偕阿稻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田金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
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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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