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7號
HLDV,107,司拍,17,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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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胡緯文
相 對 人 張美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19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106年12月19日訂立借款契約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 期為107年1月18日,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借款契約書影本一 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一件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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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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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編號├───┬────┬───┬───┬────┤ │地類├────┤範圍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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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壽豐鄉 │溪口段│ │1217 │一般│農牧│777.00 │全部 │張美秋(全部) │
│ │ │ │ │ │-0000 │農業│用地│ │ │ │
│ │ │ │ │ │ │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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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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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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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0104 │花蓮縣壽豐│溪口段 │農舍、鋼│一層63.35 │203.76│陽台 │10.44 │平方公尺│ 全部 │張美秋(全部) │
│ │-000 │鄉溪口四段│1217 │筋混凝土│二層59.30 │ │ │ │ │ │ │
│ │ │16號 │-0000地 │造、3層 │三層59.30 │ │ │ │ │ │ │
│ │ │ │號 │ │屋頂突出 │ │ │ │ │ │ │
│ │ │ │ │ │物21.8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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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