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1號
HLDV,107,司促,631,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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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31號
債 權 人 廣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學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鄭學松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7年2月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提出債務 人鄭學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 詢最新遷入之住址),以特定債務人;該通知書分別於107 年2月6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 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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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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