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14號
HLDV,106,訴,414,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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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孫有彬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劉冠陞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7年3月
3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
國107年4月2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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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