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劉鴻盛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邱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劉植楓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簡燦賢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
107年3月2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
日為民國107年3月2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