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40號
HLDM,107,聲,340,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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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國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國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8 月確定,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 部於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 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1 月15日確定;②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8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 、8月確定;③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1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 年度上訴字第17號駁回上訴確定;前開①至②案本院97年度 聲減字第194號減刑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5年8 月確定,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頁至 第7 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 受刑人自96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以107年3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6501號函核准假釋,此 有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 執聲付字第38號卷第1 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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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