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17號
HLDM,107,聲,217,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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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顯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
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顯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顯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監獄執行 中,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6 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因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13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 刑人於105 年12月8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2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6月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 為107年5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法授矯 字第107015499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 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 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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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