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9 號
原 告 李文玉
法定代理人 游美鳳 花蓮縣○○鄉○○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曾宗慶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易字第1 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宗慶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李文玉及其 法定代理人游美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 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