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許天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下稱系 爭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106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准 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8月22日中華日報第 D7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 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15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本件聲請人亦將裁定內容全文登 載於前揭新聞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 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 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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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107年度除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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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支票號碼│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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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余清泉 │第一商業銀行臺東│未記載│0951787 │106年8月11日│60,000元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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