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110號
TTDV,107,聲,110,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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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嚴長壽即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 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依法應 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 定其數額;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 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 ,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 第62條亦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變更財團之捐助 章程者,就民法第62條部分,應以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就民法第63條部分, 則以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財團組織變更或保存財團之財產者 為限。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 院裁定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均一學校財團法人(下稱均一 學校)董事長,均一學校原捐助章程規定董事之總額為11人 ,因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第3屆第11次董事會議決議 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董事人數為15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 變更章程。
三、經查,均一學校民國97年1月10日經臺東縣政府許可設立並 辦理設立登記完畢,經本院登記處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有法 人登記證書、本院法人登記資料可證(見本院卷第11頁、第 14頁)。均一學校有聲請意旨之情事,因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有變更現有組織之必要,於106年11月24日召開董事 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亦有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 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5頁反面、第19頁至第20頁) 。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均一學校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表所 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其



主管機關教育部就本件捐助章程所為之變更表示意見,經教 育部函覆其已同意核備而無其他意見,有教育部107年2月21 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18801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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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條 文│准許變更後之修正條文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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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七條 │原董事人數11人│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一│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五│變更為15人。 │
│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 │
│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 │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 │ │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 │
│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 │
│舉而連任。 │舉而連任。 │ │
│董事候選人須為熱心教育事業並│董事候選人須為熱心教育事業並│ │
│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 │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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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