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賴九妹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郭正忠
郭玉珠
郭雯怡
郭心語
郭雯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107年度
家非調字第4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 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 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 ,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 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是訴訟救助制度不 應侷限訴訟事件始有適用,非訟事件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 適用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 照。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即本院107年度 家非調字第43號),係家事非訟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前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業據其等提出 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查無財產)、臺東 縣稅務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查無資料 )、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等件影本 為證,是聲請人無資力支出系爭事件之程序費用,應堪採信 。又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家事(非訟)聲請狀所載,其所請 求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以,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既經法扶基金 會臺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其聲請非顯無理由,揆諸首揭 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