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秀子、沈家銘間變更負責人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沈秀子積欠聲請人新臺幣502,94 5元及其利息,相對人沈秀子將其所有之獨資商號馬中原牛 肉麵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沈家銘,而害及聲請人之債權 ,相對人沈家銘應將馬中原牛肉麵負責人返還登記予相對人 沈秀子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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