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506號
PCDV,106,司促,24506,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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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50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張振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叁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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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