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06號
TTDV,107,司促,906,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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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相君即林文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零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文英於民國94年4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 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5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15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2584元及違約金182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
    未繳清金額在(1) 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
    2) 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
    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
    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
    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
    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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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 49,999元     │95年10月16日起至  │18%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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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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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