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5號
TTDV,107,司促,895,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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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胡張智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張智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18日止累計53,398元
    正未給付,其中49,747元為消費款;2,296元為循環利息
    ;1,3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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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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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747元     │107年3月19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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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