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00號
TTDV,107,司促,800,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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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0號
債 權 人 黃練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溪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依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案件判決應給付債權人新 台幣肆佰貳拾壹萬肆仟零陸拾陸元及利息,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債權人所請求者,已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 訴字第26號判決、並得供擔保為假執行,故本件顯無權利保 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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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