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86號
TTDV,107,司促,686,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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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蔡坤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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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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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9,028元     │93年10月28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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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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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