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許恩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叁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恩綺於民國91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3月30日止共消費簽
帳37,29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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