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1號
TTDV,107,司促,651,2018030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楊中信
債 務 人 潘麗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中信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潘麗花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
    ,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
    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58,590元及民國106
    年8月7日起之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
    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
    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
    月之部分)計算。債權人於107年01月16日將上述款項轉
    列催收款,亦即自106年08月07日起至107年01月15日其
    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7年0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
    2.15%。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58,590元     │106年8月7日起至107年│1.15%    │106年9月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月15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07年1月16日起至清償│2.15%    │          │              │
│ │         │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