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玉月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唐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7年2月22日106年度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93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
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