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鵬霖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鵬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鵬霖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3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 陵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 年3月9日以法 授矯字第1070155646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 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