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秩字,107年度,3號
TTDM,107,東秩,3,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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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東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
被移送人  邱文誌
      邱文良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
年1月29日武警偵字第10700006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邱文誌邱文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邱文誌邱文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月6日下午13時許。(二)地點:臺東縣○○鄉○○村○○路00號。(三)行為:邱文誌邱文良因細故發生口角,乃出手相互毆打 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 人邱文誌、邱文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對於公共秩序、 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有依上開規定加以處罰之 必要。
(二)經查:被移送人邱文誌邱文良於上開時間、地點,相互 出手毆打成傷乙情,業據被移送人邱文誌邱文良於警詢 時所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邱文誌邱文良,證人 溫春江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刑案現場圖、現 場照片等證在卷可稽。故被移送人邱文誌邱文良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應可認定。(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邱文誌邱文良互相鬥毆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之危害、行為後之態度,影響公共秩序及社 會安寧非輕,兼衡其等行為後之態度、教育程度(被移送 人邱文誌為高職畢業、被移送人邱文良為國中畢業)、職 業(被移送人邱文誌職業為綁鐵工人、被移送人邱文良職 業為工)以及家庭經濟狀況(被移送人邱文誌邱文良家 庭經濟狀況均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 之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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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