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0號
TNDV,107,除,50,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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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謝嚴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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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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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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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113362-6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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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121300-5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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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139812-7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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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24003-1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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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39503-8 │1 │8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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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