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2號
TNDV,107,除,32,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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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李義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106 年8 月3 日報紙、統 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月11日統證股字第106000 0041號函附聲請人之掛失股票明細表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7 年2 月5 日屆滿(原 屆滿日為2 月3 日,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2 月5 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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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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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D0995582-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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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D0243066-1 │1 │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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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