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1號
TNDV,107,除,31,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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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號
聲請人 邱淑華
         (世新大學公共關係暨廣告學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28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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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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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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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27528-7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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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27529-9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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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27530-5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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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27531-7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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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1175-3 │ │1 │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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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