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3號
TNDV,107,除,13,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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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蘇水樹
代 理 人 蘇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4張 ,業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因申報 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7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 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1月18日屆滿,迄今 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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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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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 │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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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12782-4 │ 1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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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21288-0 │ 1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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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32145-9 │ 1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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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36750-7 │ 1 │ 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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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