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3號
TNDV,107,金,3,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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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3號
原   告 鍾謝瑞雲
      張晉榮
      薛張梅英
      劉張錢英
      嚴湘庭
      陳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心慈
      林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說
明下列事項,狀紙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則依卷證裁判

一、具狀確認「李江益」是否為被告:
  原告起訴狀附件2、107年1月30日起訴狀、107年3月6日更正
  訴之聲明狀,當事人欄均記載被告為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千瑜、信固
  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惟訴之
  聲明請求賠償對象為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李江益」、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千瑜、信固事
  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則「李江
  益」是否為被告?
二、具狀補正被告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英得利國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㈠按當事人書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
  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
  再按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或當事人間
  是否有所爭執,法院均得依職權調查之,經調查結果,倘認
  其不備此項要件,除其情形可以補正並經補正者外,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如法院以
  其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對之為裁判,即與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第4款所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相當,其
  裁判當然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號、87年
  度台抗字第131號、83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
  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
  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亦有規定
  。故清算中之公司,未依法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
  」為法定代理人起訴,始為合法。
 ㈡經查:被告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英得利國際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為廢止登記,惟原告訴狀仍列
  「李江益」、「吳千瑜」為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此,「
  李江益」、「吳千瑜」如為上開2公司清算人,原告應提出
  相關事證,如非該公司清算人,原告應依上開規定補正全體
  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三、茲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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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