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7年度,1號
TNDV,107,金,1,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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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余霖
      包惍鈺
被   告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益
      吳千瑜
      余真德
      劉旭瀛
被   告 吳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余霖包惍鈺對被告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英得利公司)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該案 於本院之案號原為106年度訴字第2085號,因屬違反銀行法 案件,而改分為107年度金字第1號),並未繳足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085號裁定命原 告余霖包惍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9,240元、34,749元,該裁定於107年2 月22日由原告余霖親自收受,及於同日送達原告包惍鈺於民 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聲請撤回狀所載之住址,由其母親 即原告余霖收受,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民事聲請支付命 令狀及民事聲請撤回狀等件附卷可憑(見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2085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第81頁及106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卷第7頁)。惟截至107年3月13日止,原告余霖、包 惍鈺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2085號卷第301頁、第303頁、第307頁至第31 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㈡雖原告余霖包惍鈺於107年1月24日提出民事聲請撤回狀( 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85號卷第81頁),然觀諸該撤回狀



之筆跡,應係同一人所書寫,而具狀人簽名蓋章欄位余霖包惍鈺之簽名筆跡相同,僅蓋用余霖之印章,並未蓋用包惍 鈺之印章,且該撤回狀僅記載被告吳千瑜,並未記載被告英 得利公司,應認該撤回狀僅發生原告余霖對被告吳千瑜撤回 起訴之效力,而原告余霖對被告英得利公司之起訴部分,及 原告包惍鈺對被告吳千瑜、英得利公司之起訴部分,既未補 繳上開裁判費,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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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